詢價采購至少需3個合格報價嗎
兩個合格報價 詢價是否繼續 (本站編輯:admin)
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一批衛生設備詢價采購中,由于采購設備品種數量多、規格型號比較復雜,考慮到單一供應商可能難以獨家提供所需全部設備,經監 管理部門批準,把項目分成兩包采購。經過前期準備后,代理機構按照程序組建了由一名采購人代表和兩名衛生設備專家組成的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研究確定了采購 方案。代理機構在監管部門和采購人代表的監督下,依法選取了5家符合條件的衛生設備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根據詢價通知書的要求,5家供應商都在 規定的時間內遞交了報價文件,且每份報價文件都密封完好。
根據詢價文件的規定,報價文件須詢價小組全體人員在場時,現場開封,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提前啟封。詢價小組對供應商報價文件啟封后發現,5家供 應商并不是對兩包都進行了報價。第一包有4家供應商進行了報價,第二包只有兩家供應商進行了報價。經詢價小組進一步評審,第一包的4家報價供應商中有一家 報價未按要求蓋章,一家報價的交貨時間嚴重不符合詢價文件要求,詢價小組認定這兩家供應商的報價為無效報價;第二包的兩家報價均為有效報價。兩包都只有兩 家合格的報價,詢價活動究竟該如何進行?詢價小組內部產生了分歧。
專家意見不一 報監管部門裁決
一位評審專家認為,《政府采購法》規定詢價采購的競爭供應商須不少于3家,才能確保充分競爭,本項目兩個包經評審后合格的報價都少于3家,應當按照詢 價失敗處理;但采購人代表認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詢價采購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是指必須向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發出報價邀請,至于最終是多少家提供了有效 報價法律并無明確要求,本項目向5家供應商發出了報價邀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從兩家有效報價中選擇最低報價作為成交供應商,或者要求這5家供應商重 新報一次價。
另一位評審專家則認為,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只能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而雖然《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的是發出報價邀請的供應商 不得少于3家,但從政府采購應體現公平競爭原則的角度考慮,應理解為必須形成3家以上供應商競爭的局面,本項目顯然不能形成充分競爭,不能體現政府采購的 精神,但鑒于對這種有效報價不足3家的局面如何處理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建議報請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裁決。
由于詢價小組的意見未能達成一致,代理機構將此事報告給了當地監管部門,監管部門經調查研究后認為,對《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關于詢價采購不少于3家 供應商的規定應當作擴充解釋,即事實上不得少于3家供應商形成競爭局面;本項目兩包的有效報價均未達到3家,難以確保在真正市場競爭機制下合理價格的形 成,應為詢價失敗,責令該采購機構依法重新組織詢價。
分包后如何邀請供應商有講究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的要義之一在于通過充分、公平的市場競爭,達到節約資金、提高效益的目的。因此,在采用詢價方式和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時,參與 詢價和競爭性談判采購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的規定應當理解為是事實上的不得少于3家,而不是僅僅收到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達到3家即可。否則,不 僅可能影響到競爭的充分性,還可能誘發暗箱操作,給政府采購事業帶來負面影響。當然,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還是要加快對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在修改《政府采 購法》或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時,對上述模糊規定予以具體和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據了解,本項目之所以失敗,與項目分包也有關系。關于分包,除了《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將劃分標段外,《政府采購法》 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沒有明確貨物和服務采購的分包問題(此處的分包不是指供應商中標后將部分項目轉包他人的“分包”,而是代理機 構在組織采購的過程中,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將項目分成不同的包進行采購)。分包后應當對各包分別操作、邀請不同的供應商分別報價,還是可以各包攪和在一塊 同時操作,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如果規定分包后各包必須獨立邀請供應商進行報價,就不會出現本案例中各包報價“苦樂不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