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
《招標投標法》第七條、第六十五條分別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 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 訴”。據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以維護和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秩 序,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站編輯:admin)
(1)行政監督執法的主體和對象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對國務院有關招標投標監督主體及其監 督執法范圍作出了原則規定,各地對招標投標監督也作出了相應規定。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主體的招標投標行為均屬 于行政監督的對象。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中政府招標采購工程及其有關的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由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監督執法。
(2)行政監督執法的內容
招標投標具有嚴格的程序性,每一項程序操作都可能會影響到“三公”原則的貫徹。因此,應當依法對強制招標范圍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主要包括:
1)項目招標內容范圍、招標條件、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
2)招標公告內容和發布媒體;
3)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人資格;
4)招標文件及其評標標準和方法;
5)投標、開標程序;
6)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
7)評標報告和中標人;
8)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此外,行政執法監督還包括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處罰違法行為,認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指導和監督招標采購的職業隊伍建設,電子招標平臺建設,評標專家庫建設以及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等。
(3)行政監督的方式
主要通過以下行政執法方式實現行政監督,包括行政審批、核準、備案、受理投訴、舉報、行政復議、行政稽察、督查、調查統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移送司法審查等。
招標投標當事人對于行政主體違法侵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根據有關法律,采用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
(4)改革完善行政監督體制
目前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還存在職責范圍交叉、分散,缺乏綜合執法,監督規則、范圍和方式不盡統一等問題。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體制也將進一步改革完善,招標投標監督的范圍內容、主體,環節、時間及方式等都有待進一步統一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