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加分因素須謹慎
受采購人委托,8月22日,某采購代理機構就其系統內所需的辦公桌椅進行公開招標。根據招標文件,投標供應商應當提交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加 蓋公章)、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經年審合格的)復印件(加蓋公章),以證明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企業。 (本站編輯:admin)
招標公告發布之后,共有8家供應商報名參與投標。其中一家H公司購買招標文件后,立即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獲得國家家具協會質量認證證書的企業加1分,獲得國際環保標志認證的企業加2分”這樣的規定進行了質疑。
收到質疑后,采購代理機構該項目的負責人表示,加分規定是按照采購人提出的要求進行設置的,況且招標文件并沒有規定符合這些要求的企業才能投標,因此,并不是投標的資格條件,只是作為可以加分的評分因素而已。
H公司有關負責人聽后也覺得言之有理,遂接受了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程序進行接下來的投標工作。9月4日,項目如期開標;9月5日,采購代理機構公布了 中標結果,S公司順利中標;10月5日,S公司提供的辦公桌椅因質量完全不符合規定而被采購人拒絕驗收,導致采購人不能正常開展工作,采購人便將矛頭直指 采購代理機構。
在該案例中,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資格條件可否作為評分因素進行加分,遇到采購人提出變相傾向性要求時,采購代理機構該如何應對?二、投標供應商遭遇傾向性條款時,應怎樣維護自身權益?
謹防“資格”成加分因素
一位業界專家表示,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投標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上述案例中,將在通常情況下應該列入資格條件中的因素列入評分因素中進行加分的做法,是變相提出傾向性評分因素的做法,應當予以制止。
該專家表示,在實際采購工作中,部分采購人由于對某個供應商早已有意向,往往通過變相的方法將傾向性條款隱藏于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中。這種情況需要仔細辨別才能發現。稍不注意,其傾向性條款就很容易蒙混過關。
采購代理機構遇到采購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存在傾向性的要求時,應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在采購流程中設置一個公示環節,將有可能發生的質疑和投訴在萌芽狀態就清除掉。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如果認為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 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質疑答復不滿的,可以在質疑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該案例中,H公司已經提出了質疑,卻在關鍵環節沒有再往前深究。專家提醒,供應商要適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同時,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做好政府采購需求方和供應方的“中間人”,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做好采購代理工作,在設置評分因素和加分因素時須謹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