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代表如何參與評審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第四十五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七條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第十四條均規定,
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此條規定,實操人員理解不一,致使評審過程中采取不同處理方式。采購人代表究竟應如何參與評審
呢?
首先,要關注采購人代表如何產生。在實務操作中,許多采購人代表是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到方案提出,到組織實施,參與了全過程,這些人往往
會與潛在供應商打交道,征求相關供應商的意見,是供應商公關的對象。這種角色的采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他們是如何評審的?這都是值
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采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的作用,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一是介紹采購需求,將采購需求不全面或無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過采購人代表的再次介紹,可使評審專
家更加清楚。二是解決矛盾,當評審活動中出現對采購人意志理解的偏差時,可以代表采購人對需求設計初衷進行解釋說明,從而解決評審現場的矛盾。
既然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有這么多好處,為什么又規定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呢?筆者認為,抽取專家時,專家庫中的采購人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回避,不得擠占專家名額,避免因采購人代表占比太多而左右采購結果的現象。
采購人代表如何參與評審,看似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卻十分不好處理。在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等非招標方式的采購活動中,基本上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談判小
組或詢價小組對響應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只需要直接判定是否符合采購文件的實質性需求即可,各項指標較為客觀,采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的影響力不大,很難一
人左右評審結果。但在招標采購中,采用綜合評分法時,采購人代表很可能通過現場發言影響其他評審專家的意見。如何防止這種現象?《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
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
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評審委員會應當推選組長,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據此,代理機構應在評審前
與采購人充分溝通“歧視性、傾向性意見”的范圍,避免采購人出現不當言論。
最后,筆者認為,解決采購人代表如何參與評審的根本解決辦法是出臺完善、可操作性強的管理實施細則,細化各種采購方式的評審方式,以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
的權利、義務、責任,并對突出性、普遍性的問題作好法規界定與解釋工作。同時,應盡快成立全國性的政府采購協會,由政府采購協會組織對政府采購中的典型案
例進行分析,出臺相關的行業規定,等行業規定成熟之后,再上升為法律或法規。(作者單位:湖北省政府采購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