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政府采購協議(GPA)?
《政府采購協議》(GP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的一項諸邊協議,即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加入。《政府采購協議》中的規則僅對加入者適用。只有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才能享受其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世貿組織的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成立之初,并未將政府采購納入其管轄范圍。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購是絕大多數國家通行的保護國內產業的重要政 策手段,如美國1933年《購買美國產品法》要求聯邦政府必須購買美國產品。為了不與各國施行的政策相沖突,GATT將政府采購排除在外。
隨著國家公共服務職能的加強,政府采購的重要性日益顯現。許多國家或地區政府采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份額達到了15%左右,占貨物和服務的份 額也越來越高。為消除政府采購政策可能引起的貿易壁壘,促進政府采購市場的對外開放和擴大國際貿易,需要一個有約束力的政府間公共采購協議,《政府采購協 議》應運而生。經過艱苦談判,在GATT舉行的第七輪談判即“東京回合”中,達成了《政府采購守則》,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其后經過多次修改和完 善,適用范圍由貨物擴大到服務及建筑項目,由中央政府采購實體擴大到次中央級實體和其他公共實體,自由化范圍進一步擴大。最終于“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現行 的《政府采購協議》。一個無歧視、透明的國際性的政府采購貿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框架逐步確立。
《政府采購協議》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員。截至目前,《政府采購協議》共有14個締約方,包括作為一個締約方整體參加協議的歐盟27國,絕大部分為發達國家和地區。可以說,現有的《政府采購協議》成員中,還沒有真正的發展中國家。
《政府采購協議》鼓勵發展中成員加入。為順應國際貿易形勢的發展變化,吸引和鼓勵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加入,2006年12月,世貿 組織政府采購委員會通過了對《政府采購協議》的全面修訂,擴大了政府采購自由化的范圍、消除了歧視性措施、擴大并澄清了發展中成員適用的過渡措施等。《政 府采購協議》2006年修訂版成為新成員加入談判的依據。中國加入的談判即以此為基礎。
《政府采購協議》要求各參加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按照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通過更大程度的自由貿易,來實現全球貿易的擴大。在具體 的談判中,各成員均堅持互惠原則。政府采購的開放項目要通過談判設置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才對成員開放。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大致在同一水平。工程項目 的門檻價差異較大。
《政府采購協議》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項目。此外,各成員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適用例外,如美國、日本、加拿大、韓國等都 對其支持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單位作出豁免。《政府采購協議》還規定要補償發展中國家。該協議附錄一的“總則”要求各成員方,尤其是發達國家成員要給予發展 中國家成員以優惠待遇,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支持和援助,為降低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準入門檻以及向其提供特殊待遇等方面做出努力。《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發 展中國家成員可以在其他成員方允許的前提下,按時間表在過渡期內采取過渡性措施,如價格優惠、貿易補償、漸進性開放和更高的門檻價等四項過渡性措施以保護 其民族產業不受沖擊。
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生效以來,在其確立的規則基礎上,促使各參加方政府采購市場迅速發展,政府采購效率大大提高。據測算,全球政府采購市場的開 放導致貿易增長和效率提高而節約的金額大概是1000億到1500億美元。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長期規模效應對全球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本站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