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如何防范“假招標
廣東某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小汪日前告訴記者,看到《中國政府采購報》報道財政部部署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消息,既高興又擔憂。高興的是了解到財政部正在全 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擔憂的是,作為一名一線采購人員,他看過太多的服務類采購“假招標”。那么政府購買服務能否避免“假招標”?《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 就此展開了一系列采訪。
根源何在
所謂“假招標”,即采購人默認的圍標采購:采購人同提前確定的“預備成交供應商”設置好詳細服務方案,并找好陪標供應商,陪標供應商給出符合招標文件需求 但不具備實質競爭力的投標文件,以此保證“預備成交供應商”順利中標。偶有其他不知情供應商前來投標,采購人總以各種理由使其投標無效。政府購買服務能否 避免“假招標”?《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在與網友互動中得出網友們的如下態度:政府購買服務若采用現行服務類采購模式,則難以避免。
廣東某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服務類采購的特點是品目繁多、難以固定項目類型,幾乎每個項目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少項目沒有行業規范限 制采購人的需求偏好。“這就是服務類采購"假招標"的根源所在。”這位工作人員說。記者發現,在中國招標與采購社區,從古鎮修復到地形圖測繪,再到籃球館 的燈光音響設計,各種看似毫無關系的項目匯聚在服務類采購下,網友們紛紛詢問相關行業資質、標準,尋求標書模板。“顯然,優秀的代理機構要成為各行各業 的"百科全書"。但在目前的市場狀況下,代理機構要達到這一標準,幾乎不可能。那么,為了實現采購人意圖,"假招標"是最簡便也最行之有效的做法了。”上 述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貴州省民政部門某財務工作人員則稱,采購人也有采購人的難處:“采購需求沒有硬杠杠,如果公開招標的話,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評標細則等的編制都極有難 度。競爭性談判應當是較為合適的方法,但目前競爭性談判的原則是低價中標原則,在需求難明確的情況下采用低價中標,采購結果往往難以令人滿意。”這位工作 人員認為,現有政府采購法律框架難以滿足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需求。該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貴州一些地區通過政府采購對文化下鄉演出團隊進行選拔,評標方法 是讓老百姓投票。“但這種老百姓投票的評標方法顯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如果非要嚴格走政府采購程序,那也許只能先通過其他途徑確認老百姓喜歡的 表演團隊,然后通過"假招標"等"走"程序的方法來確保老百姓喜歡的表演團隊中標了。”這位采購人無奈地說。
而湖南一家代理機構負責人則揭開了“假招標”的另一層原因:在轉企改制的浪潮里,不少原本承擔著社會服務工作的事業單位轉型成了企業,原主管單位在進行此 類項目采購時,這些單位自然而然地成為“預備成交供應商”。“市場放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少事業單位改企后,無論從人脈運作能力,還是業務素質上,都 具有壟斷特性。"假招標"有其根深蒂固的存在土壤。”劉某說。
看來,在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框架內和市場環境下,服務類采購需求難確定、行業標準不完善以及市場問題共同導致了“假招標”現象的存在。
實務操作如何升級
如何杜絕“假招標”?針對上文分析的幾點緣由,招標代理界人士提供了一些工程類服務采購中常見的做法供借鑒。
采用兩階段招標方式是大家較為推崇的方式之一。所謂兩階段招標法,即第一階段由各供應商提供方案而不報價,并確定入圍供應商;第二階段由各入圍供應商報 價,確定最終中標供應商。這一做法主要用于需求難明確的項目,對于政府購買服務十分適合。據記者了解,目前,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也偶見采用,但《政府采購貨 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對此類招標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不少采購人不敢貿然采用。
就創意較強的設計類服務采購,中融國遠招標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丁攀向記者介紹了工程設計類招標的一貫做法:此類項目招標采購中,各投標方均出具設 計方案,評標委員會對各家進行排名,采購人擇優錄取。未中標供應商可以從采購方獲取一筆設計費用。對于這一做法,有受訪采購人表示,現實困難是預算中并無 這一名目,在當下預算與政府采購制度框架內,難以實施。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政府采購辦公室工作人員汪泳告訴記者,一些深圳市設計類項目采用先競賽,再將競賽 優勝者作為單一來源供應商的做法。“這一做法顯然不符合單一來源的采購條件,但是我們也提不出更好的采購方案了。”汪泳說。
此外,對于前文提及的采購項目類型繁多的問題,有政府采購業界人士認為,這一現狀可以通過制定目錄的方式得以解決。2013年末財政部出臺的《關于做好政 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曾提出要“全面梳理并主動提出購買服務的內容和事項,精心研究制定指導性目錄,明確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相關 業內人士指出,目錄的制定意味著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類型將被分類管理。這一管理路徑不僅僅有利于培養公共服務市場,同時也有利于培養有專業方向、一技之長 的服務類采購代理市場。但是,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化之路究竟還有多遠?法制化道路究竟該怎么建設呢?
專家建言:不宜另起爐灶
“政府購買服務必須納入政府采購的制度框架內!”談及采購人在服務類采購中需求難受限制的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何紅鋒認為,政府購買服務 應當納入法律規范范疇,這毫無疑問,而另立法律有可能引發法律界限不明,因此修訂《政府采購法》并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其規范范圍,是最行之有效的解決方 案。
對此,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則提出:“政府采購不是個筐,不能把什么都往里面扔。并不是所有的購買服務都適合政府采購方式, 可以考慮資金直接撥付等其他方式。”羌建新告訴記者,目前政府行為的資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轉移支付、政府采購、第三方支付3種,支付方式應當依據項目特性在 具體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選擇。“例如有的地區將老年人定點理發納入政府采購范疇,但是發到老人手中的理發券成了廢紙,因為理發本來就花不了幾個錢,而對老年 人而言,走到定點理發店更辛苦。”羌建新說。
清華大學教授于安建議,法律應當設置更多適合購買服務的內容,例如,競爭性談判最低價中標原則應當在服務類采購中予以模糊。有業內人士認為,于安的這一提 議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中得到回應。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時明認為,該辦法并未改變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低價中標原則,但允許 談判小組在談判中變更實質性條款,使競爭性談判更具靈活性。“談判小組大可只提供談判框架,實質性條款在談判中逐漸確定。這對需求難明確的采購項目非常有 利。”彭時明說。 (本站編輯:admin)